安阳学院课程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4  浏览量:

课程建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课程建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意义、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课程团队建设、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内容。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学校通过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对提高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管理水平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和提高办学水平,为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推动学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按课程建设质量分类,学校课程等级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基本合格(D级)四个层次。课程建设的目标是提高课程的合格率,建成一批优质课程,打造部分精品课程,努力使个别特别优秀的精品课程达到省级“一流”课程水平,积极努力冲刺国家级“一流”课程。

第五条 学校以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安阳学院课程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通过开展定期课程评估,促进课程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  课程建设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学校制定全校课程建设规划,各职能部门要把为课程建设服务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为学校课程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合格课程的验收,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评审及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等的确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要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及年度课程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课程建设工作。二级学院(部)要建立课程建设责任制,定期开展合格课程的评估,推荐重点建设课程及组织申报校级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及教研室要把课程建设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负责课程组的组建和确定课程建设负责人,要组织力量确保课程建设具体工作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按照课程建设评审标准及本门课程的特点,制定本门课程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经二级学院(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组织对二级学院(部)课程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通过评估了解课程建设情况,及时督促指导课程建设工作。

第三章  课程建设两级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课程建设的指导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全校课程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受理二级学院(部)关于校级精品课程的申报,并负责组建相应课程的校级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二级学院(部)课程建设工作的抽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课程建设评审工作,由院长(主任)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本单位合格课程的评审工作,提出申报校级优质课、精品课名单。

(三)负责组建本单位课程建设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院级课程建设评审专家组的职责是审查各申报课程的自评报告,抽查与测评各教学环节,并做出科学的分析与评价。按照课程建设不同级别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单位自评材料的真实性与评价的准确性,并提出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课程建设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由教研室组织对本室所开课程进行经常性的自评,在此基础上向二级学院(部)提出评审申请。对于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课程,可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缓评要求。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组织课程建设评审专家组进行合格课程评审,并及时上报合格课程名称。合格课程的评审,原则上每3-4年对全部课程进行一轮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课程,应向教研室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受理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评审申报,并组织学校评审专家组履行评审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审批并印发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目录。

第五章  课程建设激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评价结果进行印发,并定期将评价为优秀(A级)的课程命名为精品课程,命名的精品课程可进行重点建设、打造并申报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若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质量下降或出现背离评审标准等情况时,取消其优质课程、精品课程资格。

第十九条 对评审出的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学校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对获评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课程组人员,学校在学期绩效考核时给予相应加分奖励或为课程组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定为缓评的课程,允许其适当延期参加评审,但当学期必须参评。对于应参评课程一年内不提出评审申请及评审达不到评审标准的课程定为不合格课程。不合格课程应立即进行整改并于当学期再次申请评审,仍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给课程组人员以减分或绩效津贴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的评定视情况优先在课程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中推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阳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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