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保证。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风、学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
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报告。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学校教务处。
2.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督导教务科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安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然后,经教务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核定(重大教学事故报校长核定)。最后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并以学校名义行文通报。
3.教学事故的查处。各教学管理部门均有督察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瞒报教学事故、隐瞒真实情况、拖延不报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实,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
3.罚款200元,从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严重教学事故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评优、评先资格及所有奖金。
4.罚款300元,从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重大教学事故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
3.罚款500元,从事故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参加学校评优、评先资格及所有奖金。
5.2年内不聘事故责任人行政职务,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6.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可向安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最终处理结果。
五、附则
本办法由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 上一篇: 安阳学院学生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实施办法--
- 下一篇: 安阳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