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安阳学院期末考试、校内缓补考等,由安阳学院确定实施的测试活动。国家教育考试如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违规处理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生编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者。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者。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者。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者。

(四)伪造、编造身份证、学生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考生如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者,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相关单位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团伙作弊者。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所有考试工作,并由学校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者。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者。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者。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者。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者。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者。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者。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者。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所有考试工作,由学校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者。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者。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者。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者。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者。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者。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者。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者。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者。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者。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试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学校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二级学院巡考员、主考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二级学院负责人(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学校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在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二级学院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二级学院主考、评卷组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基本信息、处理事实根据和相关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单位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作弊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纪和作弊的学生,学生处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在考试当天便立即发出违纪和作弊情况通报并做出处理,以警示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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