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安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阳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资格认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习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发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总数的 1/3 者。
(二)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作业总量的 1/3 者,取消正常考核资格,补考之前补齐作业的,可取得一次补考资格。
(三)缺席实验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实验总时数 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 1/3,取消正常考核资格,补考之前实验重做并交齐实验报告后,可取得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对于因第四条而取消考核资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对应名单及原因报所在二级学院(部),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缓考与课程免修
第六条 课程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相关缓考手续。学生缓考安排在下个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
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
(一)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二)两门课程考试时间冲突者,需注明两门课程的名称及考试时间。
(三)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因与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或未能参加考试者,申请缓考时需附参加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填写《安阳学院缓考申请表》(附件 1),携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部)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五)缓考申请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开始之前办理,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需补办缓考申请者,需二级学院(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无正当理由在考试开始后递交缓考申请,该申请无效。未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缺考。
第七条 课程免修
因身体或其他原因申请相关课程免修者,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课程免修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课程修读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具体处置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公共体育课修读及考核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办理体育课的免修手续。
(二)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应课程免修手续。
(三)所有申请免修的课程,其学习成绩均“60”分记。
(四)所有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安阳学 院免修申请表》(附件2),携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构成、试卷命题、评阅和试卷保管等事宜参照《安阳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依据课程性质采用百分制或级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成绩按“ 0”分计:
(一)缺考。
(二)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场违纪(作弊)。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及核对录入工作。
第五章 课程补考
第十二条 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教学周组织进行。公共课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专业课所在二级学院(部)安排。缓考随补考同时进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一)取消考试资格的。
(二)缺考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第十三条 取得补考资格的学生可选择参加补考或直接重修。
第十四条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六章 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 重修对象。
(一)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二)因考试违纪(作弊),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三)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学生错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正常开课时间的必修课程的。
(四)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五)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 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具体重修形式,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每学期补考成绩印发后的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填写《安阳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附件3),选择重修形式,交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处在毕业学期的学生,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或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课程,不允许在学制年限内重修。
(三)结业学生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之内可申请返校重修。
(四)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开课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课程的替换或对应认定工作,重新修读时学生按照调整后的对应课程学习,视作“重修”。
第十八条 重修考试
(一)无论参加何种方式重修的学生,均应无条件遵守《安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二)无论何种重修形式,均在课程结束后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同卷进行。考试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缓考。
(三)第 1-6 学期的课程的重修考试与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同时、同卷进行。 第 7 学期的重修课程考试在相邻的下学期18周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二级学院(部)组织进行。
(四)在上述(二)(三)条规定之外,学校不举行其他形式的重修考试。
第十九条 重修次数
1.对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给予两次重修机会。
2.只要学校为某一课程提供了重修机会,学生无故未重修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机会。如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参加该次重修考试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第七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缺考、取消资格,除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外,成绩记为“ 0”分,备注记为“违纪(作弊)”“缺考”或“取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缓考成绩,按“对应课程成绩构
成”后的综合评定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补考、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直接
记载。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
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结束后,在网上向学生发布。 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跨学院修读的课程及公共基础平台课,可持有效证件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申请办理。期末考试成绩复查更正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查询更正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安阳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报相关二级学院(部)。
(二)由二级学院(部)核查试卷或相关材料。
(三)经核实,成绩确实有误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名。同时,任课教师须填写《安阳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附件 5),二级学院(部)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批。
(四)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的更正由学校成绩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没有更改成绩的相关证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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