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有权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各个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阳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或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在读期间,考试过程中有 2 次(含 2 次)以上作弊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到两次“警告”或“严重警告”,一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全学程必修课程普通本科累计补考(无论补考是否及格)8 门次(含 8 门)以上者、专升本 5 门次(含 5 门)以上者(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批准缓考者除外)。
(四)留级两次或留级一次后累计补考 3 门次(含 3 门)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者。
(六)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没有成绩或成绩不及格者。
(七)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者。
(八)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审批与撤销
第五条 由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由二级学院(部)组织专人,对每个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就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建议。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填写《安阳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审定一览表》(见附件 1),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秘书签字,并在二级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 2/3 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拟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其中有争议者进行讨论认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总人数的 2/3 及以上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后,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根据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表决通过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在毕业前有见义勇为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省、市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者。
(二)参加本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三)毕业时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者。
(四)毕业时考取公务员者。
(五)毕业时考取选调生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二级学院(部)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参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坚持标准,严肃认真,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实行学年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与专升本毕业生。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上一篇: 安阳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
- 下一篇: 安阳学院教学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