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是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结果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它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改进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不断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教学评价工作能够科学、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通过教学评价得出的结论要真实反映我校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主观臆断和掺杂个人感情。
(二)全面性原则。评价要着眼于教学工作整体,既要对各教学环节进行评价,又要对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导向性原则。通过评价要引起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对评价项目的极大关注。要对评价的结果进行科学、认真的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探讨出解决问题的可行的方法,用于指导下一步的工作。
(四)发展性原则。教学评价要以学校的整体发展、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最终目标,以激发教师内在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为主要手段。对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教师,要帮助其找出原因,并经过指导达到要求。鼓励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自评,对学生的反馈信息进行判断和反思并考虑提高和改进的途径。
二、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组织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评价方式,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二级学院(部)领导评价和同行教师评价组成。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具体实施,采用网上评教的形式进行,每学期进行2次,学期中和学期末各一次,取两次的平均成绩为最终学生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学生评价去掉班级最高分和最低分的个数分别为本班人数的5%(按四舍五入计算)。
2.评教学生不少于本班人数三分之二的,成绩有效。少于三分之二时,将重新组织学生评教。
(二)督导评价
专职督导根据对任课教师的听课情况给出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其对听课成绩进行汇总,最后得出教师的督导评价成绩。
每学期督导评价分为四轮进行,第一轮对我校专职教师实行100%全覆盖听课,按二级学院(部)对教师听课成绩排序;第二轮依据上轮听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对各学院(部)专职教师排后40%的进行听课;第三轮对各学院(部)专职教师排后25%的进行听课;第四轮对各学院(部)专职教师排后10%的进行听课,并进行排序。每位教师的督导评价成绩按最后一次督导听课成绩为参考。
对学校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实行教学督导随机听评课,对于没有教学督导评价成绩的,综合评价中督导评价的30%成绩
比例归入学生评价内。
(三)二级学院(部)领导评价
二级学院(部)在学期末组织领导评价,领导要以教学工作为主要依据,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具体情况,自行制定领导评价细则,并将具体细则上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二级学院(部)领导评价成绩需在
单位进行公示,并上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四)同行评价
二级学院(部)组织教师在学期末开展同行互评工作。教师根据教师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研教改、团队意识四个方面对本部门教师进行评价。
(五)教师教学综合评价
1.教师教学综合评价成绩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二级学院(部)领导评价和同行教师评价四部分按百分制,分别以50%、30%、10%、10%的权重计算得出。
2.综合评教实行意识形态、师德师风、重大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出现以上三方面问题之一的教师,排序时将直接排入所在学院的最后一位。
3.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根据教师的综合评价结果,按二级学院(部)统计,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发布安阳学院教师教学综合评价成绩。
三、教师教学综合评价纪律
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涉及学校整体的教学质量,涉及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为保证教学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一)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不在公开范围内的评价数据,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修改教学原始数据和评价结果,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调离岗位。
(三)督导评价、二级学院(部)领导评价和同行评价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如有出现循私舞弊、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教学评价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四)任何教师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左右学生评教,违者一经查实,将通知所在学院(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教学档案。
(五)欢迎广大师生实名举报教学评价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联合教务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不接受匿名举报,对诬告和不实举报者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四、奖惩
(一)每学期评价结果在二级学院(部)排名前20%的教师名单进行公布,作为“评教优秀”教师,并予以表彰。对学年教学综合评价排名前5%的教师,进行奖励。
(二)每学期教师教学综合评价排名在二级学院(部)后4%(四舍五入)的教师,学校给予黄牌警告。二级学院(部)领导应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和师德修养,正确对待评价结果。教师本人应进行深刻反思,查找问题根源,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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