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3-1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实验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借助于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选择适当的方法,将预定的实验对象的某些属性呈现出来,进而揭示实验对象的本质的活动过程。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

(一)使学生加深理解理论知识,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二)培养学生系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

(四)培养学生的优良工作作风和协作精神。

第四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对实验教学课时达 16 学时以上的,原则上均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专业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按照实验的内容、性质把实验按三个层次划分,即基础训练与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创新设计性实验。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向学生增加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二级学院(部)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二级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与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方案。实验教学计划经二级学院(部)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二级学院(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确定,教务处在每学期末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二级学院 (部)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并由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填写《开课任务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排课。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设实验课,并按课表授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开展如下教学基本建设。

(一)确定或更新教学实验项目。

(二)配置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

(三)确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它教学资料。

(四)制定教学实验项目所需的材料预算。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实验教学内容、学时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十二条 重视教材建设。应选用适合本专业学生的高水平的实验教材,有条件的二级学院(部)可以自编实验讲义、指导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登记表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登记表。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确实能胜任所承担工作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基础课实验一般实行一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时,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完毕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二十一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二级学院(部)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检查情况报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六章  实验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程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实验课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无故缺课必须补做。经批准因病因事缺课,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七章  实验教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与实验教学活动有关的信息统称为实验教学信息。实验教学信息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信息包括

(一)实验教学文件。

(二)实验教学活动资料。

(三)实验室档案。

(四)实验队伍资料。

(五)实验教学资源及利用率。

(六)实验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实验室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制度。信息标准采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标准。各实验室要按时向教务处提供有关的实验教学信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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