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4  浏览量: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 “教改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审批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旨在鼓励学校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主要范围为:办学思想、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大学生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评估及教风学风建设、教学信息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学校可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热点问题设立校级教改项目指南。

第三条 教改项目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必须面向教学实际、面向教学问题。通过立项建设,夯实教学基础,提升教学综合实力,推进教育教学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 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者须是我校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 申报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 1 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予更换;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 7 人(含主持人),鼓励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拟推荐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四)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推荐,且能提供推荐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各种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教改项目立项

(一)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各级相关学(协)会、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三)主持校级教改项目未结题者。

(四)主持校级教改项目被撤项处理未满 1 年。

第九条 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教改项目每 2 年立项一次,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一)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局部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印发教改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教职员工申报,申报人要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印发。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研究时限为 1 年,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由教务处和项目所在单位按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批准文件进行督促、考核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各单位负责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成果所有权归安阳学院所有。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与本研究项目的关系,表明本研究成果为安阳学院相关教改项目成果。公开发表的成果应该以安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应申请结题验收。项目主持人须填写有关材料。

结题要求如下:

(一)校级重点项目: 以第一署名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 2 篇(含)以上论文,其中应有 1 篇为独著;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研究报告(一万字以上,重复率不超过 20%)以及一篇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应为第一作者)。

(二)校级一般项目: 以第一署名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 1 篇(含)以上论文;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研究报告(一万字以上,重复率不超过 25%)。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验收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聘请 5-10 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第十七条 对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十九条 在校级教改项目基础上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以上级别项目立项的,视同校级教改项目结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在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指导下,按经费预算及学校有关规定自主支配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物资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包括音像、软件)、数据采集费、咨询费、评审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印刷费、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及办公用品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项目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销研究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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