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科竞赛是以学科专业为依托开展的学业成果竞技展评活动,是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载体,是高校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助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重要抓手。为加强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着力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鼓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赛原则
(一)举办单位的权威性原则
1.举办竞赛的单位需是国家、省、市权威性部门,而非商业性单位。
2.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参加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或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
3.非上级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活动,视比赛的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和社会影响程度决定是否组织参赛。
(二)竞赛影响力原则
所举办的赛事在专业人才培养和选拔方面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和广泛的影响力,所评定的结论能真实反映参赛者的实际水平和能力。
(三)有利于大学生成长就业的原则。
(四)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或社会公认原则。
二、竞赛范围与级别
(一)竞赛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竞赛指经学校批准组队参加的学科/技能竞赛活动。
(二)竞赛级别
1.市级竞赛:指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竞赛。
2.省级竞赛:由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或其它相关厅局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比赛、学科竞赛;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省级协会(学会)、社团及新闻媒体等举办的、由企业进行赞助或冠名有较大影响的赛事。
3.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文化部等部委主办的各类全国范围学科竞赛;由教育部委托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国家级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4.国际性竞赛: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团体组织的各类世界性竞赛。
三、活动组织与管理
(一)凡去校外参加竞赛,需要由学校报销费用或获奖项目需要学校认可接受者,经学校有关部门事先批准同意,方可前往。
(二)二级学院(部)每学年至少组织一项学科竞赛,参加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项目,需由组织单位写签呈申请,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师生方可进行。
(三)学生自愿报名,二级学院(部)择优选拔后参赛。
(四)二级学院(部)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赛前应认真制订详细办法。
1.宣传竞赛知识,安排竞赛讲座,发动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2.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对参赛选手进行强化培训;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效率,落实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并报教务处审核。
3.比赛结束后进行总结交流,做好表彰宣传工作。
(五)承担培训的指导教师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
1.日常辅导费(依工作量和辅导难度折算成课时费)。
2.奖金。
四、奖励标准及相关说明
(一)参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见附件。
(二)按参赛项目发放奖金,多位指导教师指导同一项目获奖,奖金由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获奖的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者学生获奖证书为准。获奖等级如果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仅奖励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按获特等奖对应上表中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一等奖对应表中二等奖,依次类推进行奖励。
(四)同一作品或同一参赛队(个人)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在同一届赛事中,同一教师指导的多个参赛队获奖时,按其指导参赛队获得的前三项最好名次给予奖励;代表学校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艺术类竞赛获奖的除外。
(五)团体赛学生参赛人数 5 人及以上,其奖金按团体赛的
1.5 倍计,参赛人数 10 人及以上,其奖金按团体赛的 2 倍计。
(六)对竞赛级别持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和校领导组成的评议组进行复议。
五、奖励申请
(一)学校在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
(二)教师参加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由获奖教师进行申报,学生参加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由指导教师进行申报。
(三)申报奖励时均需提供竞赛的正式通知文件及教师、学生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签字后报教务处复核确定并上报学校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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