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应予退学。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常海森、刘蕊、李佳薇三名学生的退学申请。现对常海森、刘蕊、李佳薇三名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附件:注销学生学籍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