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张家宝、张迪、于志豪三名学生的退学申请。现对张家宝、张迪、于志豪三名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附件:注销学籍学生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