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层锻炼:选调生到岗后,可结合对口关系,安排到乡镇(街道)进行为期2年的基层锻炼(第1年为试用期),所在单位不得延期选派或提前调回。其中,省直选调生第1年到村任职(是中共党员的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中共党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第2年在乡镇(街道)机关锻炼;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到村任职2年。在村任职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有计划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但不超过3个月。基层锻炼期满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愿意在基层工作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也可留在乡镇(街道)工作。
2. 任职定级:选调生1年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会同相关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 服务年限:省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在本省辖市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均含基层锻炼时间。
4. 后续管理:服务期内有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参加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应优先提拔使用。选调生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省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省辖市市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5. 分配安置: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分配到缺编的乡(镇、街道)工作,博士研究生分配到缺编的县(市、区)工作,新录用的省选调生试用期1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对不同学历的选调生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本科生选调生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安排副科级职位;
②硕士生选调生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在乡镇(街道)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在职数范围内安排乡镇(街道)党政副职,享受正科级待遇;
③博士生选调生安排主任科员,在县(市、区)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在本市范围内统筹考虑,安排副县级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