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规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3-05-2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以高质量学习推进领导班子建设,提升领导干部政治能力、理论素养和工作本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河南省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学校党委(党总支)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学习原则

第四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旗帜、凝心铸魂。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强大精神动力。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围绕省委重要安排部署,把“国之大者”“省之要者”贯通结合起来,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结合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问题,持续用科学理论指导发展实践,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把研究解决问题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等,有针对性地学习、研讨、调研,研究贯彻落实举措,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认真落实理论学习各项制度规定,积极主动进行富有成效的探索,把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定,压实学习责任,强化学习管理,推动理论学习融入日常、提质增效。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准确掌握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入领会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人才、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中华民族发展史、世界历史等方面知识。

(三)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六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科学把握学习内容和形式、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注重提高学习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坚持专题化研讨为主,把重点发言和研讨交流、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围绕明确的主题、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每年不少于6次。在每年学习总次数中的比重应当超过50%。每次集体学习研讨实行“主题发言人”制度,即每次集体学习研讨前要有1-2名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发言主题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密切联系学校改革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准备发言书面提纲,做到主题鲜明、结合实际、重点突出、层次清楚。主题发言人发言后,安排1-2名党总支(副)书记围绕主题进行研讨交流,研讨前应当认真准备,倡导随机式、互动式发言。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主题)发言不少于1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学习时间节点和学习内容,规范组织集体学习研讨活动,做到“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即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的内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组织进行集体学习研讨。在此基础上,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选取其他专题进行集体学习研讨。

(二)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是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基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和形势任务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列出年度自学清单,认真研读相关学习资料,提倡撰写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宣讲报告等。把个人自学作为中心组集体研讨的前置环节,安排一定时间开展自学。

(三)专题调研。调查研究是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把调查研究贯穿学习始终,围绕事关全局的重大专题、分管领域的难点问题、具有引领性的前瞻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在准确了解实情的基础上深化理论学习,提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措施。校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到所联系学院参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1次专题调查研究,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第七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适当组织专题读书班、党课、学习讲坛等学习活动,邀请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等作专题报告,利用红色资源、文化资源等组织开展情景式、沉浸式、体验式、案例式学习,用好“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和新媒体学习资源,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

年度学习计划之外,根据形势任务要求,由党中央以及省委部署、统筹安排的学习内容,应当纳入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其他内容确需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应当事先征求党委宣传部意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有关学习安排。

第九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加强学习管理,保证学习严肃规范、有序有效。严格学习考勤,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补学。加强报告会管理,严格授课人和授课内容的政治把关。

注意区分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与党委(党总支)“第一议题”学习的不同功能,防止以工作部署、业务培训等代替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防止以一般性传达学习代替理论学习。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  落实列席旁听制度。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促指导,通过现场列席旁听、座谈调研、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学习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

第十一条  实行学习通报制度。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情况。党委宣传部每年末通报1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制度。完善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评价标准。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述职时,报告理论学习总体情况、个人参学情况,接受民主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完善宣传报道制度。学校党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师生宣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成果,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也要善于运用网络语言,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学习情况,推动学习成果广泛运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领导班子、党委委员、党群部门负责同志、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适当吸收基层党支部书记参加学习。

学校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代行职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基层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学习。

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