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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5-03-12 点击:

依据相关规定,下列部位(场所)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关注部位(场所):

一、学生宿舍、餐厅、教学楼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档案室。

三、供水、供电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场所。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场所)。

八、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在活动举办前报后勤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五)校内单位进行装饰、装修、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将施工方案上报基建处和后勤保卫处审核并备案,施工前未上报施工方案或未审核通过的,后勤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补交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或在未经后勤保卫处或消防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更改房间用途、设置隔断。施工过程中,需增加安装或改动喷淋、烟感等消防设施的,需向后勤保卫处提交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关内容,并委托具备消防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七)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八)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九)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或设备开启使用中,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十)禁止在集体宿舍、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或电加热设备;禁止在学生寝室或其他集体宿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床头灯等易引起着火的违规行为;禁止利用集中充电桩之外电源为电瓶车、三轮车等充电。

(十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乱扔烟蒂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后勤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十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配电间、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